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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02527号

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溧阳市三维铸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1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溧阳市三维铸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252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通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余维成,董事长。被执行人溧阳市三维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永安路9号。法定代表人黄林洲。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溧阳市三维铸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溧阳市三维铸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溧阳市三维铸造有限公司先期给付了8万元,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季敬飞

审 判 员  施卫冲

代理

审判员  卫立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