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992号原告张根林。被告张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根林与被告张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根林于2016年1月19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根林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根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根林负担。
审判员 苏振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