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新法刑初字第409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禤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5)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8日2时许,被告人禤某某酒后驾驶报废的粤R×××××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清四公路方向往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南北村委会方向行驶,当行至太平镇南北村委会莲子岗路段时,因驾车会车时未靠道路右侧行驶,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侯某丙驾驶的粤E×××××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侯某丙当场死亡、禤某某受伤以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禤某某积极到附近找人拨打110报警并返回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禤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侯某丙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从被告人禤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79.10mg/100ml。事后被告人禤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被害人家属书面请求对被告人禤某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禤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材料、110警情信息表、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收条、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驾驶证复印件,证人侯某甲、侯某乙、黎某某的证言,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禤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行为,是自首,无前科,归案后稳定供述,有悔罪表现,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禤某某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可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禤某某表示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禤某某饮酒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且驾车会车时未靠道路右侧行驶,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和行车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禤某某酒后驾驶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肇事后主动报警,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事后又已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本院酌情给予其从重处罚的同时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意见过低,本院不予以采纳,但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悔罪表现,以及其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其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吴楚燕
人民陪审员 何礼文
人民陪审员 钟灵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