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111号罪犯曾佑茂,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30日作出(2007)岩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佑茂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2756.3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8月7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24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8月23日交付执行。因罪犯曾佑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7年10月2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曾佑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红英、代理检察员钟亮,龙岩监狱民警朱琳、温满玲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曾佑茂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佑茂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〇一三年三月至
二〇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三点四分,获得二〇一三、二〇一四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龙岩监狱提请罪犯曾佑茂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检察机关无异议,请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定。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赔偿款币1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曾佑茂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曾佑茂不积极缴交赔偿款,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曾佑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大标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陈碧英二O一六年月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