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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刑更5号

王彦臣故意杀人、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刑更5号罪犯王彦臣(曾用名王艳荣),男,汉族,1983年1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哈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彦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王彦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贵福、刘洪侠经济损失人民币227235.1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黑刑三复字第7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1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6年1月11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王彦臣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理由,建议将罪犯王彦臣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彦臣的死缓执行期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已满2年。视情况加下内容: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无重大立功表现。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原一、二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北安出具的罪犯王彦臣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严管审批表及提请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彦臣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王彦臣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

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

审判员  孙德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