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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20号

王语峰与贾志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语峰,贾志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20号申请执行人王语峰,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贾志海,男,汉族,住胶州市。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2015)胶商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龙江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风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