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00385号原告刘卓,男被告南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保均,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省南阳市幸福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洪林,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卓与被告南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南阳市幸福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经查证,此住所无被告单位。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必须符合的要件,原告刘卓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案系被告不明确的情形。故原告的起诉不符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要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卓的起诉。诉讼费13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青
审 判 员 夏喜军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