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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00385号

原告刘卓与被告南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南阳市幸福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卓,南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南阳市幸福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00385号原告刘卓,男被告南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保均,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省南阳市幸福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洪林,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卓与被告南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南阳市幸福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经查证,此住所无被告单位。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必须符合的要件,原告刘卓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案系被告不明确的情形。故原告的起诉不符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要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卓的起诉。诉讼费13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青

审 判 员  夏喜军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