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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申字第00117号

张王与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王,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申字第00117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王。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泰高路329号。

负责人:吕小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乔晓玲,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张王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泰开民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本院向再审申请人张王发出传票,要求其于2015年12月9日下午2点30分到本院第七法庭接受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王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冒金山

审判员  孟玉祥

审判员  陈海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