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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刑终61号

白×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白×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刑终61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男,1981年7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1日被羁押,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9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白×对原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根据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白×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撤回上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9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丽娜

代理

审判员  刘克河

代理

审判员  刘万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珅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