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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02民初148号

李梅柱与李海锋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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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02民初148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生于1975年6月17日。被告李某乙,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20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树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惠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