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02民初148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生于1975年6月17日。被告李某乙,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20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树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惠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