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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198号

烟台泰兴液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泰兴液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198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泰兴液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阳光100城市广场A座3012号,组织机构代码58040176-6。

法定代表人:马述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工业园永佳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9813870-2。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烟台泰兴液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民二初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浩

审判员  伊长城

审判员  李高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 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