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26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保来,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1998年2月6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绑架罪于2002年4月28日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5年5月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保来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保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王保来、张某某(另案处理)预谋,以旅游为名组织人员去韩国济州岛务工,从中获取利益,后组织晋某某、朱某某、余某某等12人通过河南省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去韩国济州岛五日游。2015年4月30日17时许,王保来、张某某等人抵达韩国济州岛机场,王保来、晋某某、唐某某等人在韩国边检被扣留并被遣返回国,张某某、徐某、余某某等5人顺利通关,后从下榻宾馆离开,至今未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王保来的供述,护照复印件、收据、刑事判决书、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闫某、陈某某、杜某、唐某某、晋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报案证明、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保来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保来对起诉书指控其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王保来、张某某(另案处理)预谋,以旅游为名组织人员去韩国济州岛务工,从中获取利益,后组织晋某某、朱某某、余某某等12人通过河南省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去韩国济州岛五日游。2015年4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王保来通过郑州康辉旅行社的自由行,让张某某等13人通过河南省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乘坐同一架飞机抵达韩国济州岛机场。王保来、晋某某、唐某某等人在韩国边检被扣留并被遣返回国,张某某、徐某、余某某等5人顺利通关,后从所住的宾馆离开,至今未回。被告人王保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查被告人王保来因犯绑架罪于2002年4月28日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09年7月6日刑满释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1)唐某某、晋某某等人汇款、交款凭证证明:犯罪嫌疑人王保来组织唐某某、晋某某等人偷越国边境,并收取相关费用的犯罪事实(2)王保来等人遣返证明(3)扣押清单(4)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5)情况说明(6)刑事判决书(7)导游陈某某、闫某甲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1)证人余某某的证言我是从韩国济州被遣返回来的。我准备到韩国打工,,是王保来办的出国手续,我们是交了钱之后才知道王保来是以报旅游团的形式让我们去韩国打工。王保来让我们交6万块,我就让他给我们办理正规的出国用工手续,他也承诺给我们办正规的出国用工手续。今年的4月29日我们去交钱时也知道是以旅游团的名义出去,但我始终认为王保来给我们办理有正规的出国用工手续,只是和旅游团一块去而已。直到4月30日在韩国济州机场被韩国工作人员拒绝入境后才意识到他没有给我们办正规的入境手续。我们第二天早上在广场集合后,我才知道我们一共是13人,都是到韩国打工的。(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在去年8.9月份时间我听别人说通过他能出国去打工,说他在西峡县城武装部对面办有一个远通劳务公司。我跑到公司前去咨询,王保来给我说可以办理到韩国本土打工的相关手续,还说才去的时候一天可以拿400多块钱人民币,时间长了给的更高,我觉得待遇还行,就给他提供护照报了名。至到今年的4月20号,他给我打电话说最近这几天准备组织让我们出国打工。我当时问王保来咋出去,王保来说以旅游的名义出去,只要能入境就有人接待。我还问他这样有没有事,他说没事。他还让我交6万块钱,这6万块就包括出国的相关费用,并承诺如果入不了境,这6万块还退换给我,如果入境成功,这6万块就是他的。后来他订住4月30号早上6点让我到县政府边上的中州宾馆门前集合,当天早上我6点到中州宾馆门前我见到了我们同伙一块准备到韩国打工的另外12个人,到新郑机场大概是上午11点多,在机场有导游将我们的机票给我们,大概是下午3点我们坐的飞机从新郑机场直飞韩国济州。登机时我们发现王保来和我们在同一架飞机上,但他和我们不是一个旅游团,下午5点左右在韩国济州下飞机在入境时被韩国的工作人员拒绝入境。加上王保来我们有7人被拒绝入境。5月4号的晚上被遣返,我们7人和旅行团一块坐飞机回到新郑机场,今天早上和你们公安人员一块回到西峡。(3)证人晋某某的证言2014年大约2月份的样子,我在家中看电视时,看到电视上面滚动字幕上有一条远通劳务公司到韩国务工的广告,一年到韩国务工的年薪20万元,还留有一个电话号码。后我看到西峡县灌河风上远通劳务公司也做有同样的广告,留有个人的名字叫王保来。后我给王保来通了电话,王保来讲到韩国建筑工地支模板。费用共6万元。这6万元具体是办签证、飞机票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钱。当时我就报名了,王保来讲报名费为5000元,这5000元是办签证用的,王保来讲等签证下来后,将剩下的55000元一次性交清。我当时将5000元现金叫给王保来的嫂子了,王保来嫂子给我开了一张收据,现在这收据在我家中存放着。临走时,王保来让我2015年4月29号到远通劳务公司去交剩下的55000元。我2015年4月29号上午去远通劳务公司看看,当时有我们这次出国的13个人在远通劳务公司交钱,钱都交给王保来了。我是下午交的钱,我当时交了3万元现金给王保来了,我给王保来协商,到韩国后再给他2万元,让王保来给我优惠5000元,王保来同意了。2015年4月30日早上6点左右,我到县行政中心附近,看到当时现场已经有12个人了(其中有王保来老婆在现场),我们13个去韩国务工的13个人上了车。后韩国工作人员将我们带到另一个房间内,我们7个人(其中王保来和我们不一个旅游团)滞留到韩国机场,一直到2015年5月4号下午7点,我们用返程机票乘飞机回到了郑州机场。(4)证人朱某某的证言2014年上半年的样子,我在家中看电视时,看到电视中打的广告,内容大致是到韩国务工,一年到韩国务工的年薪十五六万元,还留有一个电话号码、地址。后我到西峡县武装部对面远通劳务公司去问情况,我于是给王保来交了5000元报名费。2015年4月29号上午我接到王保来的电话,他讲2015年4月30日早上6点钟前让我到西峡县人民路行政中心集中从西峡县走。2015年4月29号下午我和我老婆一块到西峡县武装部对面远通劳务公司将5万元现金及我弟弟朱某甲的一张5000元报名到韩国务工的条子给王保来看看,因我弟弟朱某甲当初也想去韩国务工,后他不去了,将5000元报名条给我到王保来处抵账。2015年4月30日早上6点多,我赶到西峡县行政中心附近,后陆陆续续到了10个人,我们到后等有半个小时的样子,来了一辆大商务车,我们13个去韩国务工的13个人上了车。2015年4月30日下午大约5点左右我们到了韩国济州机场,后王保来也到了我们的房间内。我们7个人(其中王保来和我们不一个旅游团)滞留到韩国机场。一直到2015年5月4号下午7点,我们用返程机票乘飞机回到了郑州新郑机场,机场工作人员对我们西峡县的7个人进行了询问。(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4月29日早上,我和余某某、余某甲一起下来到远通劳务公司,我们桑坪的余某乙也在,我们四人一起和杜某一起到老街的邮政银行去打款,这次我给杜某的账号打了55000元,回到公司后,王保来说明天就走,让我们第二天早上在广场集合,他也会到韩国去,但不和我们一个团,等入境后再和我们联系。第二天早上在广场集合后,我才知道我们一共是13人,都是到韩国打工的。大概是下午3点我们坐的飞机从新郑机场直飞韩国济州。下午5点左右在韩国济州下飞机在入境时被韩国的工作人员拒绝入境。加上王保来我们有7人被拒绝入境。(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我们在济州岛被拒签后我们就问王保来,他说是因为去的人太多了,他也没有办法。王保来去韩国时和我们乘坐一架飞机,但是我们不是挂靠一个旅行社,他让我们挂靠南阳神州旅行社,他自己挂靠另一个旅行社,我忘记是啥旅行社了。王保来就说去济州岛。王保来让我们办理好护照后,把护照交给他,他办理签证要给人家发传真用,后来我们走的时候他又把护照都给我们了。(7)证人曹某某的证言我只知道我们成功入境有7个人,现场扣留了6个人。4月30日我们7个人在宾馆住了一晚,5月1日我们7人随旅游团转了一天,当天夜里我们7个人还住在一个宾馆,我和余某甲在一个房间住宿。5月2号早晨导游发现人少了,就打电话报警了。我们才知道其他5个人跑了,我们也不知道他们什么时候跑了。跑的5个人我知道有张某乙,徐某,其他三个人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4月29日,我把剩余的钱交给王保来的时候,王保来告诉我们这次是跟着旅游团,以出国旅游的名义出去到韩国务工,到韩国的时候有人接我们到干活的地方去。还说如果入境不成功的话,回来给我们退钱。8、证人余某甲的证言我一共付给他60000元,先给了他5000元保证金,这个有收款收据,4月29日下午在西峡县城关镇老街邮政储蓄银行给王保来的老婆杜某账户上打了55000元,这个有银行小票。我们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都是口头协议,当时我们交了60000元的费用,王保来说给我们办签证,身份证、护照去年11月份都交了,直到今年4月29日下午才把身份证、护照交给我,我也不知道有没有办签证,我也不懂得也没有问王保来。(9)证人杜某的证言我和王保来虽然没有办结婚证,但是已经在一起生活一年多了,算是夫妻关系,他在西峡县城北大街武装部斜对面经营远通劳务公司,主要是办理出国劳务中介的,这个公司法人代表是他哥王保全,后来他哥不干了,现在由王保来经营。2015年4月30早上,当时我丈夫在郑州,他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把这次出国的13个人送上班车,我就到县城时代广场上等这些人,后来这些人来了我查了查人数够13个人了,我把他们送上班车我就走了,好像之前我丈夫给我说过这13个人中有个叫张某某,但我不知道是哪个人。之前他们都说好了,30号早上在广场上等我,我去直接就找到了,可能他们中有的人认识我是王保来的妻子。我有邮政银行卡,是2013年4月20几号办的,王保来的远通公司2015年4月29号下午通过这张卡进行过汇款等交易,都是这次出国的人交的劳务费,我丈夫让我跟他们一块儿去银行的一共存了四五笔,但是当天存的多了我也记不清具体是几笔了。一共存了26万3000元,上面还有2000元是我个人的钱。2015年5月2号还是3号我记不清了,我丈夫给我打电话让我把卡上的钱都取出来放在家里到时候给人家退,于是我5月4号上午去银行把卡上剩余的26万5000元全部取出来了。现在钱还在我这里。(10)证人杨某乙的证言我丈夫王保全在西峡县开办有西峡县某职业介绍所,是2013年10月14日办理的。办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经营的范围是职业介绍、劳务输出。我是2013年10月份,西峡县某职业介绍所成立以后,我丈夫王保全叫我到某职业介绍所帮忙,我当时负责记账、收钱、带做资料。2014年春上,我丈夫王保全将某职业介绍所让王保来去经营,我丈夫也就不在过问某职业介绍所的一切情况。我在西峡县某职业介绍所期间,该介绍所主要办理出国打鱼、厨师的中介服务一共办理大约有六七个人出国务工。这些出国务工人员的费用一个是保证金(签证费)5000元,这些钱由我收取,然后由王保来到银行汇给山东两个我不知道名字的正规劳务大公司,正规劳务大公司签证办下来后,其他的费用在我工作期间我没有经手收过钱。这些都是王保来经手的,护照由出国务工人员自己办理后,交给我,我给他们做资料,然后我通过电脑给山东两个正规劳务大公司传资料。每个月王保来给我发1400元工资。(11)证人王保全的证言西峡县某职业介绍所经营的范围是职业介绍、劳务输出。(经营期限自2013年10月14日至2016年9月15日)。2013年10月14号我办完相关手续以后,我主要是搞中介的,使个中介费,主要业务是介绍西峡县到国外、国内的务工人员。2014年春上,我将某职业介绍所让王保来去经营,我也不问他要任何费用,我也不过问王保来的经营情况。中介介绍务工人员收取费用护照由出国务工人员自己办理后,出国务工人员将护照及每人5000元押金交给我,我然后将出国务工人员的护照及相关资料,每人5000元押金全部交给正规劳务大公司后,签证由正规劳务大公司办理签证,若办成功后,我负责代收其他费用55000元,然后我将这55000元交给正规劳务大公司后,正规劳务大公司给我返还中介费用,正规劳务大公司派人出国后,正规劳务大公司每人给我返还8000元中介费。若正规劳务大公司派不出后,正规劳务大公司将5000元经过我退给没有出国务工人员。期间若外出务工人员在正规劳务大公司签证办理好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国务工的话,正规劳务大公司将准备出国务工的5000元没收,我公司也得给正规劳务大公司出5000元罚金,这5000元罚金由我的中介费中出。我经营期间主要对山东两个正规劳务大公司,时间长了,山东这两个正规劳务大公司我不知道名字了。(12)证人申某某的证言韩国济州岛法务部《送还通知书》的内容题头为:通知书号码CJ-AD-15-001719,法务部,通知书日期:2015年4月30日,送还通知书。内容为:中国厦门航空公司:韩国出入境管理法第76条法律规定,下面的人不能在大韩民国,必须遣返回去。1.姓名:王保来等6人,性别、男。2.出生日期:1968年2月29日。3.国家:中国。4.职业:无。5.大韩民国地址:6.遣送理由:入境的目的不明(不分明)※遣返日期(航班、时间):2015年5月4日(CZ6072、18:55)济州岛出入警管理所所长(印章)第二页内容:材料号码国家名字性别出生日期CJ-AD-15-001719中国王保来男1968年2月29日CJ-AD-15-001720中国朱某某男1970年2月19日CJ-AD-15-001721中国张某甲男1970年11月2日CJ-AD-15-001722中国余某某男1977年5月1日CJ-AD-15-001723中国李某某男1979年11月8日CJ-AD-15-001724中国唐某某男1983年3月23日CJ-AD-15-001725中国晋某某男1983年9月10日我翻译的内容与原件一致。(1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我知道王保来这个名字,他是通过我给13个人报的韩国济州岛五日游,但我始终没有见到过他本人。今年三月底的时候,王保来加我微信,问我自驾游和跟团游的区别,我当时告诉他我微信的朋友圈有,叫他到我朋友圈看。四月初,王保来给我打电话,向我询问了具体的细节,还说他是西峡县鹏钰集团的员工,说他有二十多个员工想在五一放假期间出去旅游,又问了去韩国济州岛旅游的具体行程以及详细的景点介绍。我用手机给他发了行程,最后确定日期和价格。走之前,王保来通过QQ发给我19个人的身份证、护照、户口本信息。当时我还问他,他为什么不去,他说他媳妇儿也要去,可是他媳妇儿没有护照,等下次了再陪他媳妇儿去。在这之间又有好多人数变动,,临出发前又有一个人不去了,最后安排了13个人,当时我还很生气,跟他协商让他给我14个人的钱,后来他同意了,还说到时候接团的时候,他老婆过去把十四个人的钱给他。4月30日早上,我带领着大巴车到西峡县时代广场,有一个女的自称是王保来老婆,旁边还站着13个人,王保来老婆把14个人的钱(每人2300元)交给我,我就带着那13个人上车了。我记得王保来的微信号就是手机号码,微信名字叫缘份(我微信上给他备注的名字是西峡去济州岛),他是在复印店用人家的QQ给我发的19个人的身份证、护照、户口本信息。我接团的前一天,我跟王保来约定他去13个人,给我交14个人的钱,他说到时候他老婆把钱给我,他给我留了他老婆的手机号码,那天早上我往西峡去的时候,在路上跟他老婆联系,老婆告诉我地址,还告诉她的衣帽特征。我到约定的西峡县时代广场,王保来老婆跟我接头,把14个人的钱给我了。我把这13人接上车后,往郑州机场去,我在南阳高速口下车,大巴车把他们拉到新郑机场交给领队闫某甲。他们在韩国边检被扣留后,王静跟我联系,告诉我跟我联系报团的那个人名字叫王保来,他还说边检上已经把事情查清了,这十三个人都是蛇头王保来组织的,王保来通过青年旅行社报的自由行,也被边检扣留了。王保来所报的十三人团,我是通过QQ跟王静联系,把王保来给我发的那19个人的信息资料又发给王静,我们是多年的合作关系,有时候打电话,有时用QQ,有时用微信。(14)证人闫某甲的证言晋某某、朱某某、余某某、曹某某、余某甲、唐某某、李某某、张某甲被遣返了,徐某、张某乙、余某某、赵某甲、张某某五人入境后下落不明。他们13人是由南阳嘉年华国际旅行社(之前叫南阳神州假日旅行社)统一移交到我们公司的,当时负责接收的是我们公司营销五部的王静,一般的地市旅行社是没有资格带领出国游的。今年4月30日下午,我们到达韩国济州岛机场,过韩国边检时,晋某某等六人被机场扣留(这六人均来自南阳,属于13人南阳团员),我作为领队,这是第一次遇到这么多人被扣留,当时我第一时间到边检办公室了解情况,我被边检人员告知他们有滞留倾向,需要重新审查他们的资料,就让我先离开,把韩国导游的名字留下,说是有结果了会通知导游的,跟我同去办公室的还有中国青年旅行社的领队,他团队里的王保来也被扣留了。从办公室出来后,我就第一时间给公司打电话,告知公司那里的情况。我在回餐厅的路上,接到边检的电话,说是我带领的6个人已经被扣在机场,他们会在行程结束后跟我们乘飞机离开。到达餐厅之后,我就把团里剩下的人的护照统统收起来保管。回到住宿的酒店之后,我准备给旅客发房卡,接到公司的电话说让我立马报警,公司查出这13个南阳团员是由劳务输出公司报的名,公司通过百度报名人的电话,显示的是韩国宇进开发会社一外派劳务基地。这13人是去韩国打黑工的。挂完电话,我先不动声色地把导游叫到一边让其报警,我继续发房卡,并把剩下的七人房号做标示。导游也在第一时间通知韩国地接社,韩国地接社的部长带了两名工作人员跟我和导游守在酒店大堂,直到天亮才离开。期间,剩下的7人中有几个人不时从酒店房间里出来,鬼鬼祟祟的转一圈,这种行为就更加可疑。在我们第二天的行程里,我一直都监视着那7个人,当天晚上我们几人继续在酒店大堂直到凌晨,没有发现什么可疑情况,我们才去休息一会儿,当时跟酒店大堂工作人员说一旦有可疑人离开酒店,在第一时间通知我们。谁知到第三天的早上,他们七人中只有余某甲、曹某某还在酒店,其余的五个人不知道下落了。我们就打电话报警了,我当时单独问余某甲,是谁给他报名来韩国的,他说是王总(王保来)给报的旅行社,我问王保来的电话,他说王保来在另一个团,也被扣留在机场了。我也单独问了曹某某,他支支吾吾,过了不久我接到公司的电话,说是已经查出来了,是中国青年旅行社的王保来,他是蛇头,是他组织这13个人到韩国打工的。行程结束后,在飞机上,我见到了王保来,他说他以前被韩国边检扣留过一次,并了解到他给青年旅行社交了8万元的押金来韩国自由行。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保来的供述2013年上半年,我当时在西峡县鹏钰公司上班,我想多挣点钱,我和我哥王保全商量看能不能成立一个劳务输出中介公司,后我哥帮忙,由我哥出资以我哥王保全的名字办理的法人资格证在西峡县北大街武装部斜对面开办了某职业介绍所,实际某职业介绍所的一切业务都是我跑的,平时我嫂子杨某乙也在某职业介绍所帮忙跑跑腿汇汇款有时在某职业介绍所接待人,我在的话,每月我给我嫂子发有工资。2013年年底的时候我开始通过西峡县电视台打广告招人到韩国务工,当时我中介到韩国的务工人员,主要从事渔工、厨师、帮厨、免税店导购员等职业。过罢2014年阴历年以后,陆陆续续有人到某职业介绍所找我询问到韩国务工的事情,后有西峡县的晋某某、朱某某、余某某、曹某某、余某甲、徐某、张某乙、余某某等人报名了,当时我按照上边劳务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他们报名的时候收他们每人5000元保证金,这些钱及他们的护照我都交给上边劳务公司了。当时我给他们都开有收据,这些钱,有的是我将收的保证金交给我嫂子杨某乙,让她到银行将钱汇到上边劳务公司,有的是让我嫂子杨某乙将保证金打到我的银行卡上,我汇到上边劳务公司。我以前主要对上边的劳务公司一个是山东泰安国际劳务公司,一个是山东威海恒德国际劳务公司。我老婆杜某从不插手我某职业介绍所的所有业务。开始时某职业介绍所有两人,一个是我,一个是我嫂子杨某乙。当时我给这8个人报的是到韩国做渔工。每个人通过我到韩国务工,包括押金每个人得6万元费用。我对每个来我店里想到韩国务工的人都是这么讲的,包走。余款5万5千元,等签证下来后由到国外务工的人员一次性付清。2015年大约二三月份的时候,张某某对我讲他手中有4个人要到韩国务工,我说我跟也有7个人要去韩国务工,后来我们商量怎么找个旅游团队让13个人(包括张某某)一块儿去韩国务工,张某某讲他把人在韩国安排好后,他就回来。后来我到网上查,找到了南阳市神州假日旅行社可以组团到韩国旅游,然后是张某某具体联系出国旅游的。定于2015年4月30日从郑州新郑机场直飞韩国济州岛。2015年4月26日我从恒德国际公司将10本护照要过来了,后来我就给晋某某、朱某某、余某某、曹某某、余某甲、张某乙、余某某(期间徐某已私下跟张某某联系了他们要一块儿走)打电话通知让他们于2015年4月30日早上6点钟到西峡县会展中心广场集合乘车到郑州。2015年4月29日我把他们的护照给了他们本人,同时将余款收了。收了晋某某3万元、唐某某5万8千7百元、张某甲5万5千元、朱某某5万元、余某某4万5千元、李民和是临走时才报名的我收他6万元、曹某某4万8千元、余某甲5万5千元。当时张某某说他带人到韩国,我们商量这8个人每人给他4万5千元,我先预支给张某某15万元现金,这15万元是4月29号晚上在我某职业介绍所我给他的,当时没有其他人在现场,我们之间没有打收据,我当时让张某某打收据,他讲我们一块走,不用打收据。这15万元都是出国务工的人员交给我的,当时我考虑张某某给这些人带出去我不放心,我想单独报个自由行到韩国跟着张某某看看情况是否属实,余款21万元放在银行卡上随身带着,到这些人确实在韩国实实在在务工了我再把余款21万元给张某某。我事先联系了南阳神州假如旅行社,但该旅行社只组团没有自由行,我又联系了郑州的康辉旅行社联系成了自由行,当时郑州的康辉旅行社怕我到韩国后不回国,让我给他们掏8万元保证金,这8万元保证金我按时回国后他们就退给我。4月20号左右我从网上通过南阳神州假日旅行社定了13张从郑州飞往韩国济州岛的飞机票,每人飞机票包括西峡到郑州飞机场的车费共计2300元,钱是我从到韩国务工人员交的钱中出的。我是4月29号夜里坐班车到的郑州,我的飞机票事先已经订了跟他们那13人是同一架航班。2015年4月30号12点左右我在郑州新郑机场二号大厅见到了这13个人,当时南阳神州假日旅行社在郑州的导游闫晶还没有到机场,我让晋某某给闫晶联系问闫晶在什么地方,闫晶让把这13个人的护照都收集到一块儿,等她过来拿,停了一会儿闫晶过来了将护照拿走了,具体拿去干啥我不知道,我去找我的团队去了。我们是30号下午14点多登的机,17点左右到的韩国济州岛机场,下机时我走在后面,我们导游在下飞机时给我发了3张出入境卡,当我通过第一道卡时人家收了一张,到第二道卡时人家问我在这边订有宾馆没有、是否有人接,我说没有,然后他们就把我带到机场的一个房间内,进屋后我看到这次到韩国务工的这13个人中有通过我到韩国务工的6个人也在房间内,我当时就心里发毛,想着张某某当初大包大揽说过关没事,现在却被人家扣了这咋办。当时在房间内这6个人问我咋办,我说回去给他们退钱。后机场的工作人员给我们每人发张表让填写基本情况,说到韩国干啥的,我写的是旅游,后来他们也没说什么理由不让我们入境,我们在济州岛机场滞留到了5月4号才和5日游返回团坐返程机票回到郑州,到郑州机场后,机场工作人员对我们进行询问,5月5号早上西峡县公安局去人把我们7个人接回到西峡了。我一共收了8个人的钱,具体人和钱数上面我已经说了,扣除我给张某某的15万元以及我办自由行给郑州康辉旅行社交的出国押金8万元外,其余的钱都存在我的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卡上,建行卡上大概有13万3千元,中国银行卡上大概有6万7千元。这两个卡上还有我存的几千元。其他4个人出国的费用张某某不让我管,具体张某某收他们多少钱我不清楚。以旅游签证的方式组织他人出国务工就这一次。4.其他证明材料(1)户籍证明(2)报案证明(3)抓获证明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保来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达十人以上,属人数众多,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保来有犯罪前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王保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保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22年5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金岐
审 判 员 李颖博
人民陪审员 杨文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