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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5执08号

梁仕松与何玮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仕松,何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5执08号申请执行人梁仕松,男,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何玮,男,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5)梓法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玮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鉴定费、停车费共1700元;(二)案件受理费1942;(三)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何玮在梓潼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后被执行人何玮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梁仕松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其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何玮在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终结本院(2015)梓法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阳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