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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财保14-1号

田桂英与付虎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所属地区
德州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桂英,付虎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14-1号申请人田桂英,女,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付虎城,男,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鲁1403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付虎城驾驶的鲁NXXX**号小型客车的查封,解除扣押后,不得变卖、损坏该车。

审判员  李淑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綦伟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