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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马民初字第01204号

杨久金与李祥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杨久金,李祥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1204号原告杨久金,居民。被告李祥林,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久金与被告李祥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久金于2016年1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久金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久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久金负担。

审判员  孙在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志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