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6891-1号申请执行人姚惠芬,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魏培良,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惠芬与被执行人魏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魏培良执行款10000元。截止2016年1月20日,被执行人魏培良尚欠申请执行人姚惠芬借款50000元,利息8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魏培良目前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68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姚惠芬发现被执行人魏培良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翟正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海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