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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民初53号

原告柳存铭诉被告柳仁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柳存铭,柳仁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53号

原告:柳存铭,男,195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佩良,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仁水,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审理原告柳存铭诉被告柳仁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存铭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存铭撤回对被告柳仁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柳存铭负担。

审判员  凌劲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