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53号
原告:柳存铭,男,195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佩良,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仁水,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审理原告柳存铭诉被告柳仁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存铭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存铭撤回对被告柳仁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柳存铭负担。
审判员 凌劲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