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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特字第47号

申请宣告毕恒珍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张巧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特字第47号申请人张巧莉,女,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申请人张巧莉要求宣告毕恒珍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巧莉诉称,被申请人毕恒珍系申请人张巧莉父亲张玉国的继母,系申请人的祖母。张玉国于2012年5月30日去世,其没有其他兄弟姐妹。被申请人毕恒珍于2007年8月5日走失,至今未有任何音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宣告马秀珍失踪。经查,毕恒珍,女,1921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天桥区前永和街4号,于2007年8月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毕恒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毕恒珍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毕恒珍自2007年8月出走后下落不明,有申请人陈述及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纬北路派出所的报警函予以证实。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毕恒珍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后毕恒珍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毕恒珍为失踪人。指定张巧莉为失踪人毕恒珍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