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703号
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银龙A区宾王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
委托代理人:钭坚勇,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凯淇。
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凯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楼煜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陈雪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