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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703号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龚凯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龚凯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703号

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银龙A区宾王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

委托代理人:钭坚勇,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凯淇。

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凯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楼煜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陈雪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