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30号罪犯郑洁明,男,1984年5月1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龙新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岩刑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撤销(2013)龙新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发回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龙新刑初字第7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洁明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止),追缴赃款人民币1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26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洁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8.2分。本次减刑缴纳财产刑人民币236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洁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洁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阙 斌
审判员 刘 涌 泉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婷婷(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