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898号申请执行人郭步洪。被执行人袁建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步洪与被执行人袁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36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袁建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建军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建军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袁建军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袁建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27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为华
审判员 王 方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樊悦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