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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民初字第2448号

王某与吕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3-27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王某,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初字第2448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被告吕某,男,31岁,汉族。

原告王某诉被告吕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6月30日,原被告典礼同居,同居后2009年3月24日生育女孩吕雅琪。双方因同居前不太了解,同居后被告开始沾染毒品,自此被告一直不管原告和小孩,后原告回到娘家居住生活,小孩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现双方不可能继续生活下去。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前述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规定,该条规定不仅要求被告的称谓要明确,相关能够确定其身份信息的简况也应当明确。现原告王某向我院提起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但其无法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致我院无法实施文书送达等相关的诉讼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振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冯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