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00352-3号原告长兴富强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煤山镇白岘乡长青岭紫栗埠东石岸。组织机构代码:79559368-9。法定代表人曹国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凌云,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系原告员工。被告上海鼎禾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翔江公路1812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809752817。法定代表人张霞,总经理。被告上海暖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宝园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0512711770。法定代表人田庆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富强钙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鼎禾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暖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兴富强钙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富强钙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76元,减半收取100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88元,由原告长兴富强钙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鲁 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思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