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308号
原告:陈瑞叶,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代理人:王敏,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楼为思,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陈瑞叶与被告楼为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楼为思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当庭自愿变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13日,被告楼为思向原告陈瑞叶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约定于农历2014年12月15日前归还(公历2015年2月3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楼为思于2015年12月份归还了9950元,尚欠10050元至今未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楼为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陈瑞叶借款人民币100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若被告楼为思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410元,由被告楼为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刘海赟
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
人民陪审员 罗香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奚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