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刑执字第04846号

曾丽峰犯抢劫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丽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4846号罪犯曾丽峰。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8)昆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丽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曾丽峰退赔人民币700元,发还给被害人。后因发现漏罪进行重审,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2009)昆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丽峰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5150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07年8月13日期至2019年8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4月30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16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0月1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2月24日至2015年12月28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曾丽峰,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曾丽峰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丽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曾丽峰悔改表现突出,于2013年5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2月、2014年12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5年4月、2015年10月两次受到记奖奖励。曾丽峰被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及退赔人民币5150元均未履行,但提供证据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家庭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曾丽峰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曾丽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羊 羚

审判员 施美华

审判员 张天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