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终字第01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谈荣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128477X8。
法定代表人:黄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文娟。
委托代理人:刘洁。
原审
被告:颜单。
上诉人谈荣政为与被上诉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颜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蜀民二初字第01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谈荣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214元,减半收取为2107元,由上诉人谈荣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海峰
审判员 王 苗
审判员 温占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金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