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929号原告宜昌欣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环城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徐波,该公司经理。被告艾常玉,农民。委托代理人田昌陆,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欣宇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艾常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欣宇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欣宇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活动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宜昌欣宇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宜昌欣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庆军
审判员 邓金朝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