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502号
原告:金玉良,男。
委托代理人:伊同壮,辽宁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民杰,女。
被告:郑玉凯,男。
被告:李桂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玉良与被告郑玉凯、李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玉良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玉良以“我要与被告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原告金玉良预交),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金玉良负担。
审 判 长 孙春延
审 判 员 赵 冰
人民陪审员 祁淑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凡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