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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502号

金玉良与郑玉凯、李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玉良,郑玉凯,李桂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502号

原告:金玉良,男。

委托代理人:伊同壮,辽宁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民杰,女。

被告:郑玉凯,男。

被告:李桂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玉良与被告郑玉凯、李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玉良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玉良以“我要与被告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原告金玉良预交),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金玉良负担。

审 判 长  孙春延

审 判 员  赵 冰

人民陪审员  祁淑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凡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