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2528号原告郑州湘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柳林县顺昌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斌。
原告郑州湘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林县顺昌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州湘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郑州湘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献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倪宏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