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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执民字第2490号

唐安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9-11-08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唐安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善执民字第2490号申请执行人唐安稳被执行人郑剑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嘉善民初字第0167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剑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剑锋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剑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郑剑锋(证件号码:3303271981××××××××)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4的存款人民币8487.4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本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