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善执民字第2490号申请执行人唐安稳被执行人郑剑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嘉善民初字第0167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剑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剑锋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剑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郑剑锋(证件号码:3303271981××××××××)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4的存款人民币8487.4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本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