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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财保1号

廖兴项与邹肖兰、莫慧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生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开平市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财保1号申请保全人廖兴项。申请保全人廖兴项与被保全人邹肖兰、莫慧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生纠纷,申请保全人廖兴项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邹肖兰、莫慧彪的财产在价值三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申请保全人廖兴项以其自有的牌号为粤XY08V9508V95的速腾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廖兴项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邹肖兰、莫慧彪银行存款三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保全人廖兴项提供担保的其名下的牌号为粤X08V95Y08V95的速腾牌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附:诉前财产保全标的物清单

审判长 梁     颖     文

审判员 关     健     湛

审判员 梁玉庆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妙     玲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783财保号申请保全人廖兴项,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壮族,身份证号码:450802198606231716,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中里乡银村村高昆屯38号。申请保全人廖兴项与被保全人邹肖兰、莫慧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生纠纷,申请保全人廖兴项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邹肖兰、莫慧彪的财产在价值三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申请保全人廖兴项以其自有的牌号为粤Y08V**的速腾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廖兴项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邹肖兰、莫慧彪银行存款三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保全人廖兴项提供担保的其名下的牌号为粤Y08V**的速腾牌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附:诉前财产保全标的物清单

审判长梁颖文

审判员关健湛

审判员梁玉庆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