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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345号

卢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5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卢某,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345号原告卢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判员 苏 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韦桂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