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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刑初57号

被告人冯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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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1刑初57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5)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丽娜、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冯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民权县北关镇五菱宏光车内的一个黑色手提包偷走,里面有三张银行卡和2070元现金等物,后张某某找到其家中,冯某某将包和现金等物品退还失主张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张某某陈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收条一张、民权县公安局破案报告、人口基本信息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主动认罪并积极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海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育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