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民一乌初字第2157号原告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斯太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德,系该行行长。被告吴磊,男,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告马红梅,女,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告内蒙古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斯太支行诉被告吴磊、马红梅、内蒙古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法庭限期原告预交,但原告未交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亚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