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620号
原告:安庆市大桥开发区云升线缆电器批发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营者:杨应花,女,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代理人: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兰,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越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法定代表人:卢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柳炯,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安徽轩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曹祝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大桥开发区云升线缆电器批发部诉被告安徽越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轩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大桥开发区云升线缆电器批发部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安徽轩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大桥开发区云升线缆电器批发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大桥开发区云升线缆电器批发部撤回对第三人安徽轩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曹拥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文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