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91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
负责人:李长江,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惠,该分公司职员。
被告:杨国斌,男,196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与被告杨国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原告处分该行为不影响他人的合法利益。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