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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91刑更127号

罪犯王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91刑更127号罪犯王东,男,生于1990年6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浠水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10)黄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东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执行中,2013年5月、2014年10月二次经本院共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因罪犯王东在服刑中获监狱五次记功,并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五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9月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交纳民事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浠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交纳赔偿款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焱

审判员 申 平

审判员 樊 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鲁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