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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恢1号

中国邮政银行金乡县支行与周忠朋、牛亚霏、耿瑞民、孙桂荣、张保龙、刘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银行金乡县支行,周忠朋、牛亚霏、耿瑞民、孙桂荣、张保龙、刘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金乡县支行。被执行人周忠朋、牛亚霏、耿瑞民、孙桂荣、张保龙、刘梅。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明进

审判员  杨继英

审判员  李明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