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金乡县支行。被执行人周忠朋、牛亚霏、耿瑞民、孙桂荣、张保龙、刘梅。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明进
审判员 杨继英
审判员 李明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