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254号
原告:杭州百灵时代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639号8楼,组织机构代码:05670318-6。
法定代表人:苏洪佳。
委托代理人:林忠再、孙祥环,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银润休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吉县递铺镇天使大道8号1楼。
法定代表人:廖春荣。本院审理原告杭州百灵时代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银润休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百灵时代传媒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 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维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