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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284号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与张利利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张利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张利利。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张利利盗窃罪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胥耀立

审判员  肖世欣

审判员  李 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解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