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1469号申请执行人沈育付,居民。被执行人张超,居民。被执行人单康兰,居民。被执行人宗海琴,居民。被执行人张建华,居民。法定代理人张超,居民。被执行人张宗华,居民。法定代理人宗海琴,居民。申请执行人沈育付与被执行人张超、单康兰、宗海琴、张建华、张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标的为25000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亲属死亡赔偿款分割正在诉讼之中,且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钧木
代理
审判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