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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1469号

沈育付与张超、单康兰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育付,张超,单康兰,宗海琴,张建华,张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1469号申请执行人沈育付,居民。被执行人张超,居民。被执行人单康兰,居民。被执行人宗海琴,居民。被执行人张建华,居民。法定代理人张超,居民。被执行人张宗华,居民。法定代理人宗海琴,居民。申请执行人沈育付与被执行人张超、单康兰、宗海琴、张建华、张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标的为25000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亲属死亡赔偿款分割正在诉讼之中,且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钧木

代理

审判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