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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2003号

任金红盗窃、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2003号罪犯任金红,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

二○○九年七月二日作出(2009)麒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金红犯盗窃、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7月30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对罪犯任金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任金红的考核结果,以罪犯任金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剩余刑期。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金红系数罪并罚,主犯,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6年零10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4次,2015年1月27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1月16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任金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任金红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莉萍

审 判 员  李鸿波

人民陪审员  房 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