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沈阳一鸣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向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广玉,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茉,女,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号2-2-1。
被
申请人:沈阳宝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孟中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弯弯,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沈阳一鸣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茉、沈阳宝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劳人仲字(2015)1375号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由
审判员赵智任
审判长(主审),与
审判员谢宏、王耀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核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沈阳一鸣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一鸣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沈阳一鸣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沈阳一鸣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智
审判员 谢 宏
审判员 王耀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洋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