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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左民一乌初字第2235号

原告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斯太支行诉被告被告张改枝、孙秀文、内蒙古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斯太支行,张改枝,孙秀文,内蒙古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民一乌初字第2235号原告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斯太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负责人张国德,该行行长。被告张改枝,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被告孙秀文,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被告内蒙古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法定代表人苏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斯太支行诉被告张改枝、孙秀文、内蒙古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斯太支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减、缓、免手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惠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