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吉0605执保7号单丛国:申请执行人单丛国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昌源机砖厂、王洪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民保字75-1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6年1月18日向三岔子林业局建筑安装公司、白山市车辆管理中心、江源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刘玉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纪金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