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4472号原告杨发明,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江辉,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发明与被告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发明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辉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杨发明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发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均由原告杨发明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宋 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苏秋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