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17号原告王存玉,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街。被告付秋影,女,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存玉与被告付秋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存玉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存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秀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