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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17号

王存玉诉付秋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存玉,付秋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17号原告王存玉,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街。被告付秋影,女,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存玉与被告付秋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存玉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存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秀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