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228号原告冯遂莲,女,生于1978年12月9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岳洪,彭州市通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雍建平,男,生于1982年6月12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遂莲诉被告雍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遂莲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遂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遂莲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5.00元,由原告冯遂莲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贺春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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