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2228号

冯遂莲与雍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遂莲,雍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228号原告冯遂莲,女,生于1978年12月9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岳洪,彭州市通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雍建平,男,生于1982年6月12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遂莲诉被告雍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遂莲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遂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遂莲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5.00元,由原告冯遂莲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贺春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