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822-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宇,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冰,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宁,女,汉族。被执行人WANGLI,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宇与被执行人王冰、王宁、WANGLI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玉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9702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交付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北路11号9幢2单元20501室房子。执行中,因判决内容为确权判决,无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28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朱江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梦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