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437号
原告:肖文修,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濮阳市祥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红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楠,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文修诉被告濮阳市祥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文修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文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文修负担。
审判长 :王巧莲
审判员 :关胜真陪审员 :杨会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邢金丽 微信公众号“”